近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订印发《登记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全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月实行。《办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登记测绘师制度转入实质运营阶段。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在普遍调研基础上制订。《办法》总计6章33条,对登记测绘师的登记程序、执业拒绝、之后教育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反映了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侧重服务、增强监督的原则,对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深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将不会产生大力深远影响的影响。 《办法》规定,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一个且不能是一个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展开登记后,方可以登记测绘师名义积极开展执业活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设计文件、成果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成果文件以及产品测试报告、项目监理报告等,需登记测绘师签署并砖墙执业印章后生效。
登记测绘师应确保执业活动中适当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并分担终生责任,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登记测绘师在不合乎质量拒绝的项目文件上签署。登记测绘师沿袭登记、新的申请人登记和逾期初始登记,必须按规定已完成之后教育自学。创建登记测绘师信用档案,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发表。
适应环境市场化管理市场需求,《办法》明确提出,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探寻创建登记测绘师事务所制度。 据报,我国目前有获得登记测绘师资格人员近7000人,大部分产于在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为保证登记测绘师制度稳健有序前进,《办法》设置了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暂缓对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有关文件必须登记测绘师签署盖章展开强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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